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十六条有效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