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已撤村建居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散事宜: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农村社区全部划入城镇建成区,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和均等化;

(四)不能继续按照合作机制或者股份合作机制运行;

(五)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六)有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