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州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