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