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由州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修改稿及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表决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或者汇报中予以说明。

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