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第三十四条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州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和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政府相关部门和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众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
列入州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