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等主要情况进行审议。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听取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及重点、难点、主要分歧意见进行审议。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负责人或者主办人员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州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