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一条已废止州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分为立法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拟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起草工作,并在年内提请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立法调研项目应当完成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