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志书、年鉴、地方史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志书、年鉴、地方史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