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和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