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报酬。参与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