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报酬。

参与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