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的出版,参照前款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