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志书、地方史、年鉴通过审查验收或者经过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有差错需要修改的,应当向编纂单位提出,经审查验收机构或者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行,修改内容应当经审查验收机构或者批准单位审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