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以及列入地方志工作规划的其他志书和地方史的审查验收,参照前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志书、地方史审查验收机构应当对志书、地方史的内容进行审查。编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验收机构提出的关系志书、地方史重大质量问题的意见组织修改。

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