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调解,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