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种子使用者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产生争议的,可以向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