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种子检测条件和检测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能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