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栽培、气候、区域等条件有特定要求或者有特殊、专用用途的种子,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书面说明,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帮助。

由于不可抗力,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种子标签应当注明种子的实际质量指标和使用方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