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