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