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

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由申请者自主开展,或者委托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