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且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认真研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建议。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论证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