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和地方性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