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将审查结果告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提请人,并且可以向社会公开。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一致认为,规章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出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审查意见书。
自治州人民政府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书面处理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反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收到意见五日内将反馈意见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自治州人民政府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所提意见对其发布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规章的,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撤销该规章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规章的议案。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