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审查第五十五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规章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审查工作;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开展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审查。在规章的审查过程中,若发现规章有本条例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审查会议或者联合审查会议。召开审查会议或者联合审查会议时,可以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到会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