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