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学者、执法部门等对重点领域的法规或者法规中的重要制度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