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