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