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法规的废止案,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