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