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