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或者起草单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和说明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常务委员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业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