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对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主要问题认识不一致的,也可以经三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或者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新制定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要在充分审议后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该法规案继续审议;未过半数的,交提案人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依法终止审议。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