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必要时,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