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