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