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航道条例/第三章 航道养护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会同同级负责水行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工作的部门划定航道保护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