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七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二)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