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