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八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由选举、任命机关或者提名机关依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