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六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