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