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及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