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