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两湖流域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挖塘、开矿、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