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两湖流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堆放、倾倒和掩埋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由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