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两湖保护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组成人员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等监督程序。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