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两湖流域环境、资源、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两湖保护主管机构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