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湖长,实行河湖长负责制,逐级落实两湖保护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湖泊(河道)水环境整治不力或者反弹的河湖长,由有关部门采用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职务调整、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