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两湖流域禁止新建电镀、化工、制药、皮革等排放含氮、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以及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对已有的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企业,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