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在两湖流域禁止新建电镀、化工、制药、皮革等排放含氮、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企业以及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对已有的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企业,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