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湖水源的保护,除抢险、救灾、居民应急供水外,在两湖流域禁止拦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