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入湖水源的保护,除抢险、救灾、居民应急供水外,在两湖流域禁止拦截入湖水源或者擅自取水。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