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湖泊水质状况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治理。

地方法规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